「不收取通函」標貼機制和豁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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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不具地址通函不會派遞至貼有「不收取通函」標貼的派遞點。 |
(2) 如通函由政府及相關機構、立法會議員/區議會議員、選舉候選人和根據《稅務條例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公共性質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寄出,則仍會派遞至所有派遞點。上述寄件人可選擇把通函投寄至所有派遞點或未貼有「不收取通函」標貼的派遞點。如選擇投寄至所有派遞點,須於函件右上角的標記下方印上「豁免*」字樣,並於同頁或背頁的下方加上以下附註字句:「*此函件符合資格豁免於「不收取通函」標貼機制」 |
(3) 慈善機構如欲把通函投寄至所有派遞點,須於遞交投寄申請時出示由稅務局根據《稅務條例》第88條發出的免稅證明書副本。 |
(4) 所有豁免的最終決定須受香港郵政署長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。 |